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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等五项细则印发!

信息来源:半岛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6 12:17:2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

  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等五项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培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合乎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合乎条件的本专业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组成。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依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遴选并向国家推荐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做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培训基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医院党委实施对住培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住培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设计,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五)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七)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

  (十)严格培训标准、培训考核,加强医疗安全教育、监督和培训指导,创新培训方法,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专业基地设置本专业基地主任、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教学小组,轮转科室设置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临床带教小组,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并有效发挥作用。专业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实行科主任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全过程管理和培训考核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其他专业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地认定按照单位申报、资料审查、实地评审、向国家推荐、结果公示的步骤进行。

  第九条 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应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总则和相应专业基地细则规定的要求:

  (三)培训基地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卫生事件。

  (四)培训基地为综合医院的,应承担全科医生的培训任务,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并有效运行。

  (五)培训基地拟申请专业基地的相关科室缺如,或诊疗疾病范围不能充分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相应专业基地细则条件,但为满足本地需要、确需承担对应培训工作的培训基地,可联合能补足该专业基地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每个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培训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

  (六)协同、联合培训工作不得异地开展,仅限于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注册地在同一地级市的地域。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逐级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上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对申报材料来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做评估,按优先顺序进行公示,并向国家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各地遴选推荐的培训基地予以复核,对合乎条件的培训基地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须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安排年度预算,用于基地条件建设和培训所需额外支出。采取政府投入、医院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完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配置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建立临床技能模拟训练室。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置教学门诊、教学病床等。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基地住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培训基地在满足职能管理部门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在培人数(含全日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的比例配齐配强专职管理人员,500名以上的视情况增配专职人员。专业基地应设置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每个专业基地应建立教学小组。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完整培训管理制度体系。依照国家和省级住培制度政策,结合基地真实的情况,制定系统的住院医师管理制度、招收制度、轮转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院级督导制度等。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符合常理,有持续发展的潜在能力的住培师资队伍,每名指导医师同时带教住院医师(含全日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专业基地认定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教学激励机制;将住培招收任务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作为专业基地考核重要指标,并纳入医院总体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指导医师教学绩效考核机制,与其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建立培训教学与医疗科研等效的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和完善对全科的保障与激励机制。加大对全科的投入,保证全科医、教、研工作持续有效运行。在医院内部分配中,合理核定全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全科医务人员收入应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收入中等水准;在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及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全科工作。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采取信息化管理、专家现场评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对培训基地的基地建设、培训招收、过程管理、培训效果等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规定要求或培训质量很难保证的专业基地及培训基地,视以下情况予以停招或取消处理:

  (一)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连续3年达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各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予以停招。

  (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理论考核通过率连续2年排名全国后5%位次的专业基地予以停招。

  (三)在国家级和省级评估中被黄牌警告或受到通报的专业基地,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在国家级和省级评估中被黄牌警告或受到通报的培训基地,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或专业基地,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指培训基地不包括中医类别基地。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招收管理,规范招收工作,保证招收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住培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住培招收对象包括住培基地本单位住院医师、外单位委托培养住院医师和面向社会招收住院医师。

  第四条 住培招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全面负责全省范围内招收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委托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住培中心)组织实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落实招收主体责任,负责本基地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住培招收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招收工作的有关政策、年度招收计划;落实省域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各地各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住培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卫生健康委住培招收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培训资源,推动各培训基地、各专业均衡发展;指导落实各省辖市域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和河南省住培招收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做监督管理;依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招收计划和河南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建议》要求,确保辖区内人员应培尽培。

  第八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基地住培招收工作;制定本基地招收简章,并在招收简章中明确“两个同等对待”政策和住院医师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本基地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门槛;为其在培训期间正常开展临床工作开放适当权限;为住院医师提供宿舍或住宿补贴。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直医疗机构报送的年度招收计划,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全省年度招收计划,招收名额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全省培训需求和基地培训容量的基础上,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上报下一年度培训招收需求计划,经国家核定后确定本省招收计划。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充分的发挥医学教育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推进医教协同,做好住培招收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有机衔接。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依照国家下达的培训招收计划,向社会公布培训基地名单、各专业招收人数、招收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

  (二)符合临床、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第十四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该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

  第十五条 培训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利用互联网、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交有关信息。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申请材料来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按照全省住培招收安排部署,组织本基地住培招收考核工作。培训基地在组织招收考核时采取笔试、技能操作及面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确定拟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年限和内容。

  第十七条 住培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但未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时间及内容,原则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年。提出申请缩短实际培训年限的医学专业研究生应提供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位培养点从事临床轮转实践活动的记录,并经培训基地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要按时完成培训招收工作,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招收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可指导培训基地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十九条 国家农村免费医学定向生按照有关定向生政策要求,毕业后统一参加住培,其报名及调剂事宜由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根据培训申请人填报志愿的顺序及招收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并在培训基地官网对拟招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 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收工作结束后,培训基地将招收的培训学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将本年度新招收学员信息报送至国家平台,作为培训对象财政补助发放的依据。招收信息报送国家平台后,不得变更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信息未报送国家平台者,不得参加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基地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联的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新招收培训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约定相关待遇、培训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进入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期限为培训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特别是全科等紧缺专业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进行全省通报。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录取资格;签订培训协议后无故擅自中途退出培训或因培训过程中严重违纪被勒令退赔的培训对象,3年内不得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住培。

  第二十七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指招收对象不包括中医类别专业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考核管理,确保住培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培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考核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不是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住培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住培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住培中心)协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住培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住培考核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省住培考核工作的有关政策;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遴选住培结业考核考点,公布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省住培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结业考核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和实施方案,建立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组建、培训和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协助省卫生健康委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辖区内培训基地过程考核,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完成结业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住培中心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过程考核,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负责考点申报和考官推荐。

  第八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胜任力与职业素养的动态评价,最重要的包含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国家统一组织的年度业务水平测试,内容有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医德医风等。专业理论考核内容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理论考核大纲》,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内容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医师和轮转科室负责,是对培训对象在本科室的轮转过程的综合评价,内容有医德医风、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

  第十条 出科考核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在培训对象完成该科室轮转出科前,由专业基地审核其轮转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考核内容有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教学及学术活动,出勤情况、医德医风、职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等。轮转科室需将出科考核结果记录在考核手册中,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统筹安排,专业基地负责组织实施,在培训对象完成年度轮转培训后进行。考核内容有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参加教学及学术活动、轮转完成情况、日常及出科考核情况、出勤情况、医德医风、职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等。培训对象年度考核成绩可作为委派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培训基地需将年度考核结果记录在考核手册中,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包括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两部分。结业考核实行“一年一考”,即每年组织一次结业理论考核和一次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专业理论考核由国家统一命题,省住培中心组织实施,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有没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等形式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全省统一命题,省住培中心组织实施,在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考点按培训专业分类进行。

  第十五条 培训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六条 满足条件的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做网络报名,现场确认并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来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审核通过后,考核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打印专业理论结业考核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生成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结业考核方案中有关专业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要求等安排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健康委提前3个月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公布全省结业考核结果。专业理论结业考核成绩由国家统一设定合格线;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设定合格线,不设置淘汰率。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均合格者,由省卫生健康委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20年及以后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申报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结束,结业当年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已合格成绩3年(含结业当年)内有效。3年(含结业当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培,培训相关联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结业考核过程中,考点不按规定履行培训考核职责,不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或考核过程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省卫生健康委给予限期整改、通报、取消考点资格等处理。

  (三)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故意泄露试题、隐瞒考试事故不报的,予以取消考点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省卫生健康委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考核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因疾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住培中心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指结业考核对象不包括中医类别专业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师资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综合素养高、专业方面技术精、带教能力强的高水平住培师资队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训基地统筹管理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基地应设置符合各专业培训要求的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导师和指导医师。专业基地中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导师、指导医师的数量和比例应达到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责任导师实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管理,每位责任导师同时指导住院医师数量不超过3人。

  第三条 培训基地需制定师资遴选方案,建立准入机制,培训基地会同专业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相应专业基地师资条件,结合其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学意识、教学、医疗及科研能力等进行遴选,部分专业需要技师完成指导任务的,在合乎条件的技师中遴选,健全师资队伍。

  第四条 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包括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等,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由培训基地负责遴选,专业基地负责人和教学主任除应具备指导医师门槛外,还应拥有相对应的组织管理和教学研究能力。

  第五条 责任导师由培训基地会同专业基地进行遴选,原则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取得省级或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合格证,并有住院医师带教经历。

  第六条 专业基地负责人是专业基地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专业基地建设,包括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方案与轮转计划、过程管理等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加强对教学与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整体把控培训质量,对本专业基地(含协同单位)的培训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教学主任是专业基地的主要管理者和实施者。负责本专业基地住院医师的轮转计划定制;本专业培训的全过程管理;按时进行检查评价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和指导医师(含协同单位)的带教质量,不断的提高指导医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八条 教学秘书是专业基地管理的执行者,可分为专业基地教学秘书和轮转科室教学秘书。协助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开展培训与教学工作。执行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布置的各项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医师积极落实带教任务等。

  第九条 责任导师在住院医师参加培训期间,对其学习、思想、工作、科研等方面做持续跟踪,实现一对一指导。负责做好住院医师思政教育和职业前景规划;定期与指导医师沟通,了解住院医师学习情况,关注培训效果;指导住院医师开展临床科研工作;帮助住院医师解决培训过程中的困难;定期参加师资培训,逐步的提升带教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一直更新教育学生的方式,丰富教学内涵。

  第十条 指导医师主要负责落实培训计划,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中目标要求、培训方法和培训内容做带教,帮助住院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规定的培训内容,关注住院医师六大核心能力的培养,及时纠正住院医师在培训中的不规范行为;指导住院医师及时、详实、准确地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并及时审核;按照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要求,按频次规范开展教学活动;对住院医师规范开展形成性评价;参与试题库建设和过程考核;帮助住院医师解决培训过程中的困难;定期参加师资培训,逐步的提升带教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一直更新教育学生的方式,丰富教学内涵。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分层分类开展省级师资培训,规范师资带教行为,整体提升师资带教水平。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强化培训责任导师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所有责任导师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需科学制定师资管理规定,建立遴选、培训、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建立符合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特点的师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要科学制定师资培训方案,积极探索师资分层、分类建设和培训模式。培训方案要将师资分为骨干师资和普通师资,骨干师资比例不小于师资总人数的30%;骨干师资需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师资培训,普通师资需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师资培训,院级培训每年参培率应达到100%。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需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管理相关联的内容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需建立完善的师资评价制度,建立360度评价体系,实行涵盖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学意识、带教态度、带教方法、教学、医疗及科研能力等多维度的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且将评价结果和整改效果纳入师资年度综合测评,对师资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实践活动绩效考核制度,将师资教学实践活动纳入专业基地或轮转科室绩效考核,绩效占比不低于考核总分的8%。各专业基地或轮转科室二次分配中将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教学秘书的教学管理活动和指导医师的带教活动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有效的师资激励机制,将师资带教与其职务晋级、职称评聘挂钩,且实行培训教学与医疗科研等效的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师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指师资管理不包括中医类别。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资金管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培训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全省所有参与住培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都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住培资产金额来源包括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培训基地自筹资金。住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一)科学编制,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住培实际需要,科学编制预算,合理配置资金使用。

  (二)突出重点,保证急需。资金分配优先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四)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省财政(自2021年起)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下达住培专项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培训基地统筹使用,不足部分由培训基地自筹。

  第六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培训对象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基地教学和考购置与更新等,其中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原则上不少于2/3。培训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大多数都用在带教费、带教管理补助、教学活动补助、师资培训(含外出培训的注册费和差旅费等)、培训督导、过程考核与质量控制、题库建设等。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自筹资金,加大对住培工作的投入,保障培训对象合理待遇,改善培训对象的学习及住宿条件。

  第八条 培训对象生活补助应与所在培训基地同等级别医师的待遇标准相当。培训基地应依法与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另外的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或发放;培训对象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培训对象第一年人均收入不能低于4万元,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各培训基地应根据其临床工作上的能力,逐年适当增加补助,逐步的提升其收入水平。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优先保证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培训对象待遇,积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吸引优质生源参加相关紧缺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顺延培训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财政经费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培训资金应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培训资金和虚报实际在培人数的,除追回经费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国家及省住培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地住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建立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培训对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情况、出勤情况、考核情况及综合表现等统筹发放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住培项目培训资金的绩效评估,开展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住培基地要主动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因种种原因被取消住院医师招收及培训资格的培训基地,应及时将剩余财政补助经费退还省级财政。

  第十七条 无故擅自中途退出培训的培训对象,3年内不得报考参加培训,并需足额返还国家及省财政已发放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指培训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不包括中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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