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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回应: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 只能标明“广告”二字

信息来源:半岛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18 19:49:04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则: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的人可以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查找广告应当与天然查找出来的成果显着区别。《暂行办法》一起在罚则中清晰:关于违背本办法第七条规则,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则予以处分,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新法施行在即,上述条款现在在业界却仍存在疑问,并引起法律界评论:标示为“广告”,是有必要标“广告”二字,仍是也可用“商业推行”或“AD”(广告的英文缩写)等?假如一个网络广告,周围标示了“AD”,是否也要承当未标准标示的职责?由此,海外网站哪怕满页都是英文内容,也要在广告内容周围标示上中文的“广告”二字吗?

  据业内人士泄漏,广告法的原意是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但修订时不知为何加了双引号,所以有了这些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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